干货:RCEP原产地证书填制指南
关键词:干货:RCEP原产地证书填制指南
证书栏目填写
出口商和收货人/进口商✦
在第1栏、第2栏分别列明出口商,收货人/进口商的详细信息,包括名称、地址和国家。
生产商✦
如已知,在第3栏列明生产商的详细信息,包括名称、地址和国家。如有多个生产商,则在第3栏注明“详见第8栏”(SEE BOX 8),并在第8栏列明每项的生产商信息;如生产商要求信息保密,则可注明“保密”(CONFIDENTIAL),但相关部门或授权机构可要求提供生产商信息;如生产商详细信息未知,则可注明“无法提供”(NOT AVAILABLE)。
货物名称✦
第8栏每项货物名称必须详细,以使验货的海关关员可以识别。
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度(HS)✦
应根据协定第三章附件一填写出口货物6位HS编码。
FOB价格✦
仅当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为区域价值成分时,需要在第12栏注明FOB价格。
发票✦
应注明每项商品对应的发票编号和日期。如果有多个发票,应分别注明每项商品对应的发票编号和日期。此发票是指为进口成员方进口货物而签发的发票。如进口发票不是由出口商或生产商签发的,根据协定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,第17栏“第三方发票”应打钩(√),且签发发票的公司名称及国家应在第14栏注明。
背对背原产地证书✦
如为根据协定第三章第十九条签发的背对背原产地证书,第17栏的“背对背证书”应打钩(√),且个出口成员方开具的原始原产地证明的编号、签发日期、签发国家、《协定》项下原产国(地区)应在第14栏注明。如有经核准出口商编号,也应在第14栏注明。
补发✦
如根据协定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八款规定补发证书,第17栏“补发”应打钩(√)。
经认证的副本✦
如根据协定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九款规定签发经认证原产地证书副本,“经认证的副本”字样和“经认证的副本”签发日期应在第14栏注明。
官方使用✦
进口成员方海关可根据其国内法律法规,在第5栏相应框内打钩(√)。
备注✦
第14栏仅应在必要时填写,并包括本背页说明第10、11、13项所规定的信息。
自助打印✦
《协定》项下输新加坡、泰国、日本、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原产地证书可为自助打印证书,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执行。
在途货物✦
《协定》生效之前已经从其它成员方出口,尚未抵达我国的在途货物,进口人在2022年6月30日前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明的,可以申请享受《协定》项下协定税率。
《协定》生效之前已经从我国出口,尚未抵达其他成员方的在途货物,2022年6月30日前,申请人可以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<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>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》规定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,经核准出口商可以开具原产地声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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